姚*权、何*劲同为宝安区新*茶餐厅的员工,2013年12月30日,双方一起在吃宵夜时发生口角,何*劲将姚*权打成轻伤,何*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赔偿3498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何*劲已完成刑事部分的处决,但未支付民事部分的赔偿金。
因*仕权在上述刑附民判决作出后,因鼻子并没完全康复,其到北京、深圳等医院继续治疗,截止2015年3月,又产生医疗费用2200多元。后,姚*权针对该2200多元后续医药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劲赔偿医疗费2255元、误工费4650元、交通费512元、营业费2346元等,共计9763元。
后,何*劲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通过庭前制定的庭审策略,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一一质证,后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基本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何*劲只赔偿原告医药费225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现实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如果陷入人身损害纠纷,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当事人最好咨询或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