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合同号为:MH2014*),合同约定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规格为0.35*485*C、0.35*520*C、0.3*710*C的钢卷板各两件,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45天内以支票方式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360元。
2014年3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合同号为:MH2014*),合同约定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规格为0.35*610*C、0.5 *710*C、0.35*710*C的钢卷板各一件,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45天内以支票方式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48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已将货物全部送至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但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只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60元。
2014年5月27日,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与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还款书》,约定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38000元,并承诺中山市杭派*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2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还清上述款项,月利息为欠款金额的2.3%。但是《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还款书》签订后,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只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偿还1万元,目前尚欠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28000元,经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催缴,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均拒绝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拖欠货款。2014年6月,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要求向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回货款228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指导委托人进行取证(包括将承诺书重新盖章等),后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判决: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支付拖欠的货款22800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作出后,本律师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涉临破产,其明下已没有多余财产,但本律师已得知中山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批几百万的货物正在拍卖。后,本律师立即:1、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分配参与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格材料;2、多次向顺德法院主办法庭递交申请书,反映该情况并建议立刻将该案移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在顺德法院执行法官迟迟没回复情况下,主办律师多次通过律师函、意见书以及电话、信访,终于在拍卖前一个月该案移送给中山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后,涉案货物经评估拍卖,委托人收回86000多元执行款,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律师心得:执行难是法院、律师的世界性难题,但本律师可以抓住一个不起眼的信息,为委托人取得部分执行款。